勞動者如何主張加班費
對於勞動者來講,要是單位安排其在休息時間進行加班的話,那麼就要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其相應的加班費。但是有的單位卻拖欠勞動者加班費,面對這樣的情形,勞動者們該如何主張加班費呢?律師376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一、勞動者如何主張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依據本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時,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由勞動者對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同時,考慮到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本條又規定,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的話,即使用人單位不提供,也要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所以,根據本條的規定,勞動者如果要主張加班費,要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要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如果無法提供以上兩類證據只有口頭陳述而主張加班費的話,會因為舉證不能而使自己陷入被動,從而導致敗訴。
二、勞動者主張加班費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在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上,考慮用人單位一般掌握勞動者具體工作時間的證據,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相關事實的舉證責任。不過,讓用人單位一方承擔舉證對自己不利的事實,顯然不合常理。同時,不少勞動者主張的加班事實時間跨度較長,若要求用人單位一概提供相應證據,對用人單位來説過於不利。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勞動爭議相關司法解釋中,對加班費舉證責任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勞動者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處於弱勢地位,考慮到勞動者舉證的實際困難,對勞動者舉證不能過於苛求,可適當減輕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只要勞動者一方提出基本證據,如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資條、交接班記錄、證人證言等可以證明有加班的事實,即可視為其舉證責任已經完成。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一般情況下需要對加班事實進行舉證,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由此看來,在主張加班費的時候,也是堅持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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