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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勞動者加班不給加班費合法嗎?

合法,也就是説,平常週末加班的員工是可以以調休來代替加班費的。公司只讓加班但是不給加班費當然是違法的,法律規定加班是要給員工加班費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而加班費的標準,至少應當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算。允許公司高於國家規定標準支付加班費,但是卻不能低於這個標準支付,或者不支付加班費。

如果是勞動者加班不給加班費合法嗎?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像、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但是平時工作日延長時間加班的,勞動法並未規定可以優先安排調休,據此,工作日加班的是不能以調休來代替加班費,公司在工作日安排了加班,就需要向員工支付1.5倍工資。

具體而言,只調休而不給加班費是否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來定:

1、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進行加班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該加班時間不可以用調休處理,只能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2、安排週末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調休代替。但如果用人單位無法安排調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該時段的加班即使後期安排員工調休,用人單位也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因此,就是説在正常工作日以及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不管有沒有調休,單位都要按規定支付加班費,而且加班費還得照標準給。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要是職工拒絕了單位的加班要求,單位不能以此為藉口剋扣職工工資,更加不能因此將職工辭退。但是也要注意,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職工是不能拒絕單位的加班要求。當然,職工加班了,單位也需要支付其一定的工資報酬,也就是我們説的加班費。若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規定標準支付,則單位的行為也是違法的。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的,用人單位需要按照職工加班,需要與職工進行協商,一般情況下職工是有權利拒絕加班要求。而要是服從了單位的加班安排,那麼單位也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其加班費,所以單位安排加班但是不支付加班費的行為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