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如何索要加班費?
顧名思義,加班費就是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加班時,公司應另外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現實生活中,不少企業雖然會安排加班,但是不會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那麼如果公司拒絕支付加班費,勞動者應該如何索要加班費呢?勞動者在索要加班費時應該如何舉證?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進行介紹。
一、勞動者如何索要加班費?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受時效的限制;在勞動關係結束後一年內,如果勞動者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的,則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二、索要加班費如何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關於加班費的舉證,員工主張加班應提供存在加班事實的基本證據,員工提供出公司存在加班事實的基本證據後,具體關於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根據2008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做出了特別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也就是説,與勞動仲裁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希望能幫助您解決您遇到的類似的問題。實踐中用人單位勞動者加班卻不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的情況比較常見,不少勞動者對此都是默默忍受,但也有不少尋求法律途徑索要加班費的。在索要加班時,一定要注意收集好加班相關的證據,如果不知道怎麼收集,不妨去諮詢一下有關勞動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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