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勞動合同自動離職是否有工資
一、未籤勞動合同自動離職是否有工資
根據我國法律,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而工資就是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最基本最典型的方式。只要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都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工資,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由此我們知道,有些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此否認雙方的勞動關係,而拒絕向勞動者發放工資,這種做法是行不通的,這樣的話不僅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工資,而且應當發放兩倍的工資,所以是得不償失的。
自動離職即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辦理相關離職手續而徑行停止提供勞動的行為,可能會對用人單位的相關制度或大或小的違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的行為進行處罰,但對於勞動者已經付出的勞動,用人單位依舊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只不過此時,依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的處罰和向勞動者發放工資可能會有一定程度的折抵,但這並不是説自動離職就沒有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二、未籤勞動合同員工如何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和公司雙方實質上已形成法律上所講的事實勞動關係,該勞動關係亦受法律保護。同時,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過錯在於公司,公司的做法明顯違反了勞動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因此,員工完全可以通過法律保障自己的正當權益,可向所在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向所在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公司發放工資,並賠償相應損失。
同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對於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並不一定就是違反規定的。首先我們要看,單位是否有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還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是超過了的話,則此時單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本身就還在規定的期限內,也就是雙方建立用工關係的一個月內,即使單位沒有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並不能認定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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