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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未滿一年擅自離職該怎麼處理

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未滿一年擅自離職該怎麼處理

我國的拉動法律規定。勞動者在進行勞動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對自己的勞動權益進行保障。如相關的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擅自離職的,我國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進行相應的賠償。下面小編就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未滿一年擅自離職該怎麼處理,這類事件進行相應的解答。 

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入職第2個月開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一、《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離職,也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履行離職程序,辦理好離職手續,進行交接,並保留相關證據,那樣才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自動離職,反而讓自己比較被動。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相應的仲裁處理,用人單位應補償這類勞動者,但勞動者擅自離職的,用人單位可對自己的損失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這時勞動者就比較被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