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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臨時工應該籤勞動合同嗎

一、用人單位與臨時工應該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臨時工應該籤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與臨時工應該籤勞動合同。不論什麼形式的用工,只要與勞動者形成用工關係,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在法律意義上,沒有臨時工這個特殊界定,所有和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都是勞動工,雙方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明確工資待遇、工作年限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臨時工工傷如何處理

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應首先向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工傷鑑定,如果被認定為工傷的話,僱傭方應該負責全部醫療費和醫療期間的工資。

第一、雖然勞動者系臨時工,並與公司簽訂了《臨時工協議書》,但依據勞動法規定,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後,正式工與臨時工的區別實質上已消失,勞動者應享有與正式員工同等待遇,與正式員工同工同酬。

第二、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其在因公出差途中發生人身傷害符合工傷的情形,應當享有要求單位給予工傷待遇的權利。

第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勞動保險、也沒有及時為其申報工傷,故本來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者的工傷待遇就應當由用人單位自身負擔。

三、臨時工工傷糾紛有利證據

主要證據包括:職工身份證、用人單位資質證件、勞動關係證明材料、診斷證明等。

申請工傷認定時需攜帶:本人身份證、政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打印用人單位註冊信息、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無勞動合同的需要工資表、出勤表、胸卡、名片、錄音錄像材料、證人證言等)、《工傷認定登記表》(人社局工傷認定科領取)、診斷證明(需要加蓋醫院公章)、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下班交通事故的需要,其他的不需要)有以上材料即可申請工傷認定。

四、臨時工工傷由誰負責

1、用人單位非法使用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勞動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包工負責人非法使用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

3、建設工程由若干企業承包或者企業實行內、外部經營承包時,則工傷保險責任應由職工的勞動關係所在企業負責。

4、臨時性、季節性的生產、工作崗位,仍須使用臨時工,他們因工死亡和因工殘廢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按固定工的勞動保險待遇執行。

在《工傷保險條件》中作出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即臨時工與企業的職工一樣,符合法定情形的,均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所以説,用人單位與臨時工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因為不論是臨時工和正式工,只要與用人單位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臨時工發生了工傷,臨時工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但是當臨時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可以採取税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