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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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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可與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對於全日制勞動者,《勞動合同法》並未禁止其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雙重勞動關係,但根據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全日制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根據該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對於非全日制勞動者,《勞動合同法》明確賦予了其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我國目前關於鐘點工的保護力度是不夠大的,並且鐘點工遇到僱主違約的情形時,也沒有固定的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故此鐘點工職員必須要熟悉司法規定,由此在違約事項發生時,才能及時的採取行動,減少自己可能會受到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