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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崗與勞動合同變更的關係是什麼?

一、調崗與勞動合同變更的關係是什麼?

調崗與勞動合同變更的關係是什麼?

調崗屬於勞動合同變更,關於調崗調薪,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及薪酬標準是企業用人自主權的重要內容,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不可或缺。於是很多企業便當然認為企業有權隨時對員工調崗調薪,因為所謂的生產經營需要並非一個非常嚴格且易於界定的概念,企業可以靈活運用之。而員工則認為調崗調薪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合同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企業無權單方決定。企業與員工觀點上的分歧導致了實踐大量調崗調薪爭議的發生,目前司法裁判機關對此的態度是:

首先,承認和保護企業的用工自主權,即允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對員工調崗調薪;

其次,承認和保護的同時,也要防止此權利的濫用,比如濫用此權利以打擊報復等;

最後,為防止此權利的濫用,企業應對其調崗調薪行為舉證説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由此看出,企業固然有權對員工調崗調薪,但這種權利卻不是任意無限制的,企業仍應謹慎為之。

二、勞動合同變更注意事項是什麼?

變更勞動合同時,根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1、應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變更;

2、應該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雙方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提出自己的條件;

3、要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可依法向用人單位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建議,説明要修改的條款和變更理由,並給對方一個合理的答覆時間。雙方當事人在限期內予以答覆並表示同意變更的,雙方當事人即可就有關變更內容協商一致後,訂立書面協議,雙方簽字蓋章,變更協議即生效。

4、勞動合同變更後,變更後的新條款即取代原條款,原條款失去法律效力。但是變更合同時未予變更的舊條款依然有效。

如果雙方經過協商最後仍然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依法勞動者可要求解除合同,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對於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要求的,如果説勞動者的工資還有就是崗位發生的變化,就是屬於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雙方當事人必須協商一致,然後共同的簽字確認,或者是採取重新簽訂協議的方式來確定,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規範勞動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