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如何補償?
一、勞動者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如何補償?
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公司無故解除員工時,員工就可以申請補償,員工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工資。但必須是員工因公司損害其合法權益而辭職的,或者是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辭職的,員工才能獲得補償。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解除屬於非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等情形,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患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7)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可以區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合法解除,另一種自然就是違法解除。其中合法解除的情況下,有些時候也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一般是主張賠償金。這個賠償金的計算,通常就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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