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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限內被辭退如何維權?

一、勞動合同期限內被辭退如何維權?

勞動合同期限內被辭退如何維權?

勞動合同期限內被辭退可以向有關的勞動主管部門來提出仲裁或者是投訴舉報都是可以的,當然這不行的話,也可以到當地的法院來提起相關的訴訟,一般情況下,建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私底下進行一個協商的解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該條,將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與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嚴重行為並列,表明法律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試用期這一磨合期內,對雙方的約束不如正常的勞動合同履行期,在磨合期內,對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從而避免在合同正常履行期內才發現該勞動者不適應本企業;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資、工作環境等條件不滿意的勞動者,同樣有優於進入正常勞動合同履行期的條件即可以提前3天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從而可使勞動者提前從不滿意的環境中解脱出來,可以説,試用期對雙方瞭解對方都有益處,並非是一個用人單位使用廉價勞動力的場所,也並非勞動者惡意規避法律尋求利益的好期間。試用期的規定對雙方是公平合理的。

二、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實際生活當中,勞動合同當中會規定一個具體的期限,這個期限實際上對於勞動者來説就是一種約束,在這個期限內是不能夠隨意的進行辭職的,當然對於用人單位來説,也不能夠任意的辭退勞動者,除非説勞動者存在着重大的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