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幾天通知?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幾天通知?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如果是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是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然後辭職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合同未到期正式員工應提前30天正式提出書面辭職報告,30天后勞動關係解除,試用期員工應提前3天提出正式書面辭職報告,3天后解除勞動關係;離職後用人單位應支付相應員工工資(不需要賠償),否則員工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和仲裁。
由上可知員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二、離職手續怎麼辦理?
1、如果的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的話,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
2、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人力資源部通知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
5、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工資。
6、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規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有備無患。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我國的勞動合同的,我國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既可以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以由員工提出,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相關的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的,一定要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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