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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解除送達勞動者有什麼規定嗎?

勞動合同法解除送達勞動者有什麼規定嗎?

勞動合同解除意味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的結束,對於解除勞動關係需要雙方協商一致,除非特殊情況,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必須提前通知對方,那麼勞動合同法解除送達勞動者有什麼規定嗎?合同法中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必須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

要式法律行為是指必須具備特定的法定形式和遵循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法》第39、40、41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權即屬於要式法律行為。《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合同法》第96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可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通知員工,解除的時間點為通知到達員工時。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179號為現行有效的關於勞動合同解除通知的送達的法律文件。對於在職員工仍然具有參照意義。用人單位通常可以採用的送達方式主要有: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

該覆函中規定,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法規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解除勞動合同送達勞動者適用於那些長期曠工、休長假或是久病在家的人員,確定對方已收到了通知才算勞動關係的終結。值得注意的是個人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除特殊情況外需向勞動者進行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視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