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模板?
當勞動者想要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時,“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材料。但由於對此通知書的不瞭解,在編寫過程中有些勞動者可能因為專業知識的缺乏會出現些許問題,今天,本站小編將給出一份通知書模板以供參考。
一、範文
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尊敬的公司(公司全稱):
我叫××,於200×年×月進入貴公司,從事備料工作,入職後公司未依法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未依法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未依法支付加班費。
200×年×月×日,我在工作中發生工傷事故,導致×級傷殘(從健康人變成了殘疾人),在我工傷停工留薪期間公司只按底薪發放我的工資(低於工傷前月平工資),明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因為公司以上行為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使我的勞動權益無法得以保障,故今天特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通知貴公司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請貴公司依法支付我的工資及各項工傷待遇。為謝!
此致
員工:
年 月 日
注:如果公司無上述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存在,那要辭工最好是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注:辭工書寫好交公司之前應複印幾份留底。
提示:現實中因工受傷後,在住院治療和出院後休養期間,工傷工友的工資應按工傷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按月支付,但公司一般都不會按此標準支付,只會按底薪支付。為此公司的行為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假如工傷工友康復後不願留在原公司工作,可以及時辭工,公司應當及時支付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辭工方法參考:
由於一些用人單位不接收我們的辭工書,或不承認接收到辭工書,造成我們辭工困難。
特提供以下方法供參考:
(1)寫好辭工書後,寫明自己的最後工作日期(一般30日後),每份上都簽名和並簽署日期然後複印多份(至少3份)。
(2)原件親自交給自己的上司主管部門;一份複印件以特快專遞形式寄給廠方(要在特快專遞的留言欄裏註明:“本人的辭工通知書”)並保留好特快專遞的回單和收據;另一份自己保留作證據。
(3)保留好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廠牌、工卡、工資單等)。
(4)辭工到期後,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可帶着辭工書副本和特快專遞的回單和收據,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二、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關係之後就不再是原單位的職工了,上面給出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模板詳細的寫出來每一條必要內容,且據相關法律規定,出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關係,用人單位同樣可以向勞動者單方面提出類似解除關係通知書,希望對您有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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