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什麼?
一、派遣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什麼
單位與勞務派遣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的是需要雙方進行協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威脅到勞動者自身安全的,更無需協商可即刻解除合同。勞務派遣合同是勞動者與公司簽訂的合同的一種,也就是公司將勞動者派遣給其他單位的實際用工合同。
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解除勞務派遣合同要注意什麼?
用工單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及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構成的是,而非勞動合同關係。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見,用工單位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只能是因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嚴重違紀違法,這樣勞務派遣單位就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將派遣關係中三方關係的解除情形納入規定之中,有利於解除情形的法定化、規範化,有利於關係的理清及爭議的處理,有利於構建、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
綜上所述,派遣工是一種新興的用工方式,但即使是派遣工不同於正式員工,那麼也應該依法享有勞動者的權益保障,所以單位與派遣工解除勞動合同也要先進行協商,如果有一些違規的特殊情況那麼不用協商也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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