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買社保需要勞動合同鑑定嗎?
為員工買社保需要提供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辦理員工社保登記需要勞動關係證明。
勞動合同的備案必須給社保局(或者以前叫勞動局),作為就業統計的依據,勞動合同社保局備案。
勞動合同備案與社保無直接關係,《勞動合同法》中未要求勞動合同簽訂必須要勞動合同備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的備案可以(原勞動局)作為就業統計的依據,勞動合同不備案,不影響社保的額繳納。社保只要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就必須繳納。
社保屬於勞動合同的內容之一,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勞動合同的備案必須要交給社會保險局,因為這個是非常重要的作為就業統計的依據,但是勞動合同備案與社保並沒有直接關係,不是在購買社保的時候才需要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要求繳納的,也就説,用人單位不進行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的行為。社會保險是根據工資計算的,工資越高,那麼繳納的保險費也就越高。社會保險如果中斷了,是可以進行補繳的,不過最多可以補繳6個月,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保護自身的勞動者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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