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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應該如何認定勞動合同效力

在我國應該如何認定勞動合同效力

對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問題現實生活當中就發生過不少類似的糾紛案例,從表面上來看雙方好像也履行了簽訂合同的這一法定程序,可真正到了關鍵時刻勞動者有可能才幡然醒悟自己的合同根本是無效的。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肯定也是從其他人口中才得知的,但有可能自己並不清楚應該如何認定勞動合同效力?

一、在我國應該如何認定勞動合同效力?

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自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並非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宣佈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也就是説,勞動合同無效的確認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

但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進行確認,只能在勞動合同當事人提起確認申請時,才能依職權進行審查。如果勞動合同當事人沒有提出確認申請,兩個機構就無法主動介入勞動關係來確認勞動合同的效力。

實踐中,一般是在勞動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才附帶提起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確認申請,與其他勞動爭議一樣,在程序上也應當是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先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關於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 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時就沒有法律效力,但是,並不是任何人都有權宣佈勞動合同無效,尤其是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有效均無權認定,根據此條 規定,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勞動仲裁委員會來認定。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是勞動仲裁前置,即對勞動合同效力發生勞動爭議先進行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服,可在 接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認定。

認定勞動合同的效力是必須要走司法程序的,但必須是有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的情況下才能夠提起勞動合同效力的民事訴訟的。當然,後續的民事訴訟也是建立在對勞動仲裁的結果不符的情況之下。其實這也就是針對勞動合同的效力打官司的一個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