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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遺囑效力應該如何認定

多份遺囑效力應該如何認定

遺囑人在生前訂立遺囑,對其遺產進行處分。那麼遺囑應該怎樣訂立?遺囑生效的條件有哪些?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遺囑人訂立多份遺囑的情形,多份遺囑可能存在內容衝突的地方,那麼多份遺囑效力如何認定?下面我們將一一為您解答。

一、遺囑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遺囑生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如果立錄音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三)代書遺囑,由立遺囑人口授他人代書的遺囑,也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為代書人,代書後,將代書的遺囑在立遺囑人面前宣讀無誤後,經立遺囑人認可,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

(四)公證遺囑,立遺囑人請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公證遺囑在法律上證據效力是最強的,為了立遺囑人的利益,公證機關對遺囑內容保密。

(五)無論立哪種形式遺囑,立遺囑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由於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確表達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遺囑。

(六)遺囑內容不得違返法律規定,不得剝奪有撫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人的繼承權。

(七)遺囑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意思表達真實。如果遺囑內容含糊不清,籠統,那麼在立遺囑人死亡後,很可能由於對遺囑的理解發生歧義而造成執行困難。

總之,遺囑內容真實、合法、形式合法才能有效;有效的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後才能生效。

二、多份遺囑效力如何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上述規定意味着如果立遺囑人立有多分遺囑(公證遺囑除外),內容相牴觸的,則以最後所立的遺囑內容為準。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則最終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

除公證遺囑以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是相同的。

遺囑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且內容真實,不違反法律規定。遺囑的訂立方式,根據遺囑形式不同而不同。在出現多份遺囑時,如果是對不同財產進行處分,則按照各個遺囑執行,如果遺囑內容存在衝突,則以最後訂立的遺囑為準。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則以最終的公證遺囑為準。以上就是對遺囑生效條件和多份遺囑效力認定的介紹,希望能夠解決您的疑問。訂立遺囑前,最好是諮詢專業的繼承律師,他們能夠在形式以及內容方面給您更好的建議。如果遇到糾紛,也要儘早諮詢專業的律師,相信他們能夠給您更好的建議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