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關於勞動合同如何蓋章
其實職工自己心裏面最清楚,也不要求企業能夠從各方各面都保證做到所謂的人文關懷,但是最低勞動合同不應該陽奉陰違的成為變相約束自己的一種手段,其中有些人甚至會注意到勞動合同上面蓋的章,一般企業在勞動合同的最後一頁加蓋公司的公章或者人事部的章都是有效的,而且也不需要每一頁都蓋章。
一、在我國關於勞動合同如何蓋章?
勞動者是和公司簽訂合同,一般應加蓋公司公章,人事部門是專門主管人事合同的簽訂履行的,因此加蓋人事章也應該認定為是有效的,法律規定是簽字、蓋章;有其一就可以,如果是簽字應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其他人經法定代表人授權也可以有效;
一般在最後一頁的單位蓋章處蓋章即可,因為合同本是一式幾份的。
二、入職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5、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
6、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7、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書面勞動合同上面最後加蓋的這個公章恰巧也是有很多人都最容易忽略掉的一點,而且有些特別不正規的公司也真的是可能會在這個細節上面去耍花樣,所以大家要知道只要是單位的公章的話肯定就是有效的。而且,只要有人事部門的相關主管人員的簽字,也並不是説就必須要有蓋章和簽字同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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