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工會是必須的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工會是必須的嗎?
不是,在有工會的單位,一般在解除員工的時候需要通知工會。而現實中,有的員工就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沒有通知工會為由,主張單位的解除行為是違法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工會程序”是這樣規定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履行以上法律規定的通知工會並聽取工會意見的程序,認為應當屬於是違法解除,但是非常遺憾,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並沒有得到認同。但在勞動爭議裁審實踐中就不要抱太大希望,因為即使提出違法解除的意見,也不會採納的。當前裁審口徑還是重實體、輕程序的。
二、哪些情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向工會説明?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通常解除勞動合同要通知工會都是在一個用人單位需要大規模裁減工作人員的情況之下,才必須要通知到單位的工會。如果只是和某一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不着通知工會,因為就算工會給出了意見,那麼也只能是參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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