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何辦理,是必須的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何辦理,是必須的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雖然不是必須的,但是最好還是辦理一份,辦理的方式為:與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之後,籤離職單;按照公司的離職交接流程辦理;辦理妥當後原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解除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內容並沒有嚴格的限制,只需要將事情表達清楚即可。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範本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身份證號,年月參加工作,年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
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我單位決定從年月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
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元人民幣,工資發至年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月日
用人單位(蓋章)
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雖然不是強制必要的,但是新單位有些會要求提供,以證明勞動者與原單位已經沒有任何關係,以避免法律糾紛問題的出現。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必須是原件有效,並且只有一份,由勞動者保管,複印件形式是不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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