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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嗎

合同法》舊法的規定,當事人解除合同的,當解除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即解除合同。《民法典》中賦予了新的解除合同的形式,即以訴訟/仲裁的形式解除合同。有解除權的人無須向對方發出解除通知,而是直接以起訴/提前仲裁的方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時間以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為準。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起訴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