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必須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天通知?
勞動者在接到公司的辭退通知後為了得到更多的賠償通常都會以公司沒有提前通知為理由向公司索要賠償金,而那些比勞動者更懂法律的公司也會為了讓自己不至於額外支付這些賠償找各種理由拒絕。那麼, 是否必須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天通知?
是否必須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天通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的時間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法律賦予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有着較為自由的就業選擇權 ,便於對用人單位進行考察是否合適。勞動者一旦認為用人單位的工作條件或工作內容等不適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能否辭退勞動者,不是履行提前通知的時間作為辭退條件,而是需要法定的辭退理由。《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提前通知的時間無法定要求,只要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行。用人單位需要對此承擔充分的舉證責任。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不符合錄用條件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只要是在平等自願基礎上作出同意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就可以立即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是n(n是指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下同),而不是n1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屬於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的法定義務。當然,在用工過程中,用人單位在合同期滿前最好提前一定的時間段告知勞動者,這樣便於勞動者做好重新就業的時間準備,而不至於太突然而影響勞動關係的和諧。
另外,如果勞動合同中對終止勞動合同有提前通知時間上的明確約定的,則需要按照約定執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n,不是n 1。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第2項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履行法定義務,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但是,實踐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原因各有不同,有主觀故意,也有計算出現爭議等問題。
如果用人單位不存在主觀故意拖欠或剋扣的情形,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難以獲得裁審機構的支持。因此,凡出現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最好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要求用人單位在合理時間內補足或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責令其限期改正,如用人單位未能給出合理解釋或拒不改正的,則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為n,並不是n 1。
綜上所述,勞動法律雖然確實規定了出現解除合同的情況是要給那些長期工作的勞動者一定的補償的,但是這不代表所有情況下勞動者都能夠向單位無條件地主張應該獲得沒有30天通知的補償的,如果單位和勞動者已經約定好試用期且在此期間解除勞動關係的就沒有必要提前通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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