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麼?
起訴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麼?
向法院起訴對方解除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對方。
權利救濟的方式分為自力救濟和公力救濟,在合同解除條件成就的情況下,以通知的方式向對方提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時合同解除,是自力救濟;合同解除條件成就後,不向對方發出通知,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屬於公力救濟,無需事先通知對方。並非“通知是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
在現實生活中,在涉及合同解除的糾紛中,我們通常會碰到這兩種情況:
1、原告在向法院訴訟以前已經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又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
2、原告未向被告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直接起訴要求解除合同。
第一種情況有很大的風險。因為原告既然在起訴前通知了被告解除合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從嚴格意義上講,這一類訴訟是確認之訴,只需法院確認該合同已經解除即可。這一類情況要求法院解除合同,法院極有可能以原告的訴訟請求錯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樣一來合同極有可能恢復到原告要求解除前的狀態。
第二種情形在現實生活中又會出現什麼情況呢?有些法院會以原告在起訴以前沒有履行通知解除合同的義務為由而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或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一類做法是有很大的爭議。大多數情況在合同解除的條件成就時,法院會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直接判決解除原、被告的合同。這種判決是有充分的的事實及法律依據的,主要基於兩點,一是法院在向被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及其它法律文書時,相當於將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表示通知了被告,原告已經履行了向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義務;二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原告在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時必須先履行通知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合同解除的條件成就,民事起訴狀送達被告的時間就是合同的解除之日。
第二種情形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解除合同的條件不具備,法院會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對於起訴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麼這一問題,答案是否定的,提前通知對方會存在不利於自己利益的風險,最好的做法就是直接起訴,這樣做更符合想要解除合同一方的利益。您如果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小編建議您想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律師會根據您的實際情況做更有利於您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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