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備案的解除是必須要的嗎?
勞動者在離職時需要做好相應的後續工作,勞動合同備案的接觸是必須的嗎,如果沒有接觸勞動合同備案會有什麼影響,會產生什麼法律後果?其實勞動合同備案的解除是不必要的,勞動合同備案的解除是用人單位的責任,但是如果勞動單位沒有接觸備案,這實際上並沒有產生什麼影響。
一、離職後單位沒做解除勞動合同備案有什麼影響?
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但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備案到勞動局的,那麼公司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不然,勞動者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申請賠償。
二、辭職不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有:
1.用人單位可能以此為理由剋扣工資;
2.社保轉移需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離職證明,無相關證件可能無法辦理;
3.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離職證明,不解除勞動合同就沒有離職證明;
4.未解除勞動合同可能下一家公司不能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可能新單位帶來風險;
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備案的解除雖然不是必須的,就像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備案,這些都是用工方的責任,如果是一個有責任心的用人單位,那麼就會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或者是解除的備案,勞動者在離職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去做勞動合同備案的解除,這是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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