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沒到期籤勞務合同合法嗎?

勞動合同沒到期籤勞務合同合法嗎?

一、勞動合同沒到期籤勞務合同合法嗎?

勞動合同沒到期籤勞務合同顯然是不合法的,應當解除未到期合同再重新簽訂勞務合同。如果沒有取得職工同意單位無權變更勞動合同如果沒有保持原先的合同條件,職工可以離職並且要求支付補償,並且社保屬於強制性保險,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1個月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第2個月到1年內,用人單位需支付月2倍工資。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2008年1月1日起,與勞動都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該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沒到期的情況下,再簽訂其它的勞務合同是顯然違背相關法律規定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必須與用人單位解除相關的勞動合同後,才可以繼續簽訂其它的勞動合同,否則社保以及其它保險等無法進行合法合理的交納,造成違法犯罪行為的,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