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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集體傳銷活動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一、刑法對集體傳銷活動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對集體傳銷活動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中沒有集體傳銷活動罪,相關的罪名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處罰標準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既遂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傳銷是違法行為,在傳銷案件中,被迫加入傳銷組織的這些受害人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量刑標準要以法院最終的判決為準,法院是依據犯罪情節判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