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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應如何提存倉儲物,提存的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1.59W
保管人應如何提存倉儲物 提存的程序是怎樣的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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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物的保管人有哪些效力


倉單質押對倉儲物的保管人是否發生效力,因現行法上沒有明確規定,所以不無疑義。質押對人的效力一般僅限於質押合同的當事人,但在倉單質押似有不同。我們認為,倉單質押對倉儲物的保管人亦發生效力,只是不如其對質權人和出質人那麼強而已。

倉單質押對保管人的效力主要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第一,保管人負有見單即交付倉儲物的義務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持有人可以憑藉所持有的倉單向保管人請求交付倉儲物,而保管人負有交付倉儲物的義務。因而,在倉單質押中,當質權人的債權到期不能獲清償時,質權人便可以向保管人提示倉單請求提取倉儲物從而實現倉單質押擔保。從此意義上講,倉單質押的效力及於保管人。


  第二,保管人享有救濟權。依合同法原理,倉單持有人提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不減收倉儲費。因此,質權人在實現質權時,儘管倉儲期間尚未屆滿,保管人也不得拒絕交付倉儲物。但是,如果由於質權人提前提取倉儲物而尚有未支付的倉儲費的,保管人得請求質權人支付未支付的倉儲費。當然,質權人因此而為的支出應當在倉儲物的變價之中扣除,由債務人最後負責。若質權實行時,倉儲期間業已屆滿,保管人亦享有同樣的救濟權,由質權人先支付逾期倉儲費,債務人最後予以補償。

上述就是對倉單質押效力範圍的具體介紹,按照規定倉單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主要就是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當然,作為倉儲關係中的保管人,其也是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這方面的內容,律師365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