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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算違法嗎?

大家可能都知道在進入單位,用人單位就會與我們同時簽訂一份勞動合同,但有的單位為了節約成本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而有的員工也抓住了這一點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賠償,那就來了解一下沒有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算違法嗎?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沒有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算違法嗎?

一、沒有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算違法嗎?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得到雙倍工資賠償,但是解除勞動關係,要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理由解釋:雖然勞動者可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最多11個月的雙倍工資,但是勞動者卻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並主張經濟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包括法律規定的六種情形,但並不包括“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內,勞動者以此為由單方解除合同並申請勞動仲裁或向法院請求經濟補償一般不會得到支持。  

二、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綜合上面所説的,沒有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算違法嗎?這從根本的來説也算是違法了,因為解除勞動合同裏面沒有包括説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內,所以我們不能以此來要挾要求賠償損失,你可以直接告他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就會得到應有的賠償。

標籤:勞動合同 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