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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沒解除勞動合同又籤新的合同合法嗎?

勞動關係沒解除勞動合同又籤新的合同合法嗎?

在勞動者通過用人單位的面試,入職之前,一般都是會簽署勞動合同的,簽署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約束各方的行為。有些勞動者在與某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後,又與新的單位簽署勞動合同,此時勞動關係沒解除勞動合同又籤新的合同合法嗎?

一、勞動關係沒解除勞動合同又籤新的合同合法嗎?

此種雙重勞動關係,若未得到允許,是違法的。

1、原勞動合同未解除,又簽了新合同,這是對原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按新勞動合同履行。

2、《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第35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勞動合同是可以變更的,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變更。在原勞動合同未解除的情況下,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實質上就是雙方協商一致變更了原勞動合同,變更後,原勞動合同不再履行,雙方應當履行新勞動合同。

二、如何通過協商解除勞動關係?

1、為什麼要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容易,解除難。勞動者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只要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用人單位就不是這樣了,要解除勞動合同,就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將會產生嚴重後果。如果被認定為非法解除,將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有些勞動者還有可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避免產生勞動糾紛。雙方就補償等一系列問題達成一致,不會產生不良影響,也不會對其他員工產生不好的示範作用。特別在勞動者沒有什麼明顯過錯的情況下,要儘量採取協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2、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注意的問題

1)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勞動都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協商一致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勞動者有辭職的想法,用人單位應儘量讓勞動者提出書面的辭職報告,或者在離職的審批表中,寫明是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動議。

2)與員工協商一致後,進行書面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儘量先協商,雙方基本達成一致後,進行書面確認。不可以直接發書面解除通知,如果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解除。

3、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24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都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若不是得到允許的停薪留職的情形,是違法的,若給原單位造成損害,是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對於勞動者來説,為了避免糾紛,最好在與某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再簽署新的合同,否則會面臨勞動仲裁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