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沒有加班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加班這在工作的時候總是會難以避免的,有的時候在公司當前的業務比較繁重的狀況下可能全公司上下長期都是屬於一種加班的狀態。但是,公司絕對沒有任何的資格要求完成業績量為藉口去剋扣加班費的,對於公司不發加班費的這種做法,有些職工比較關注在我國沒有加班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在我國沒有加班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法》規定每天加班不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如果單位安排加班超過了這個限制,則違反了《勞動法》。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單位如果存在強迫加班,則可以引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規定隨時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並由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仍然依法支付加班費,那勞動者只有通過勞動監察舉報的方式迫使用人單位不安排過多的加班。如果不給加班費,則可以用這一條來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提前30天通知,結走所有工資(包括未支付的加班費),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當然如果上面都夠不上,勞動法仍然賦予了勞動者寬鬆的解除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所以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後,也能辭職,並結清工資。
二、公司沒有加班費違法嗎?
我國《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此外,《勞動法》還針對女職工作了特殊保護性規定,即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關於延長工作時間應否支付勞動報酬問題,法律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因此,長期加班加點不付報酬是不合法的。
我們知道,像是這種不支付加班費的狀況完全就能夠當時就離職的,其實也沒有必要再提前跟用人單位打招呼了。不過還有一種比較理智的做法,就是自己直接和單位的領導索要加班費,協商無果的話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維權,就算要解除勞動合同也要讓公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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