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超時加班能否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在職場中,有些人是要通過當前的這段工作來證明自己的實力的,所以平時大家經常會看到有些職工在用人單位自願加班,為的就是能夠更好的完成上面的領導交代給自己的工作,在個人業績上能夠讓領導刮目相看的。但是這種狀況卻不同於平時公司經常要求超時加班,那麼,在我國超時加班能否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我國超時加班能否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這是職工個人的權利,不管是否有超時加班的狀況都可以隨時提出。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收集加班的書面證據,如果超時的,那麼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如投訴不成,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
二、不給加班費怎麼維權?
如果節日期間加班卻沒有拿到加班費,應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在提出維權主張時,要注意收集加班證據。如果拿不到加班費,勞動者可以通過兩種途徑維權:
第一,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投訴,由其進行查處。
第二,因支付加班工資發生爭議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加點費用及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金。
依法維權時,勞動者一定要注意收集加班證據,例如考勤卡、單位就餐記錄等。如果申請勞動仲裁,要注意千萬不能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此外,針對個別單位為加班的職工發“紅包”,並且把“紅包”視作職工的加班工資的現象,呂科長表示,“紅包”是單位對員工一年工作表現的肯定和褒獎,類似於年終獎,但並不能代替節日期間的加班工資。如果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可準備好加班記錄、勞動合同、書面材料等,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
三、員工自願加班的,能索要加班費嗎?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可以制訂與國家法律不相牴觸的加班制度,對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況支付不低於法定標準的加班工資。
可見,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完全可以的,但是超時加班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要注意一下幾個關鍵的問題,首先就是對於這種經常超時加班的狀況公司都有按時的支付加班費,那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可能是完全受不了這種高強度的工作狀態,正常離職但是不履行賠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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