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可以仲裁解除勞動關係嗎?
可以。如果公司拒不履行仲裁裁決,可以再次申請仲裁索要仲裁生效至第二次申請仲裁期間的工資。
要做的是每天去上班,至於安不安排工作那是公司的事,公司可以不安排工作,但是應支付工資。我只能説,這種公司很傻。但是出於解決問題的角度,如果公司不情願,即使恢復勞動關係雙方還是會引發二次糾紛、多次糾紛,建議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並協商補償方案。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勞動者想要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遇到了單位不放人的情況,在雙方就這個爭議的問題無法解決掉的時候,一些勞動者希望通過仲裁裁決來解除關係讓自己恢復正常。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隨着我國的社會水平的發展,我國關於勞動糾紛的案件越來越多,大家都知道,一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之後,都會選擇去勞動仲裁。通過仲裁的方式來解除勞動關係當然是可以,只是在這個過程中要給自己爭取權益就要找專業的律師,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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