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每月超過36小時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不可以!
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工作時間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不是勞動者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的法定理由。
但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並和主張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可以拒絕。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附:《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決定,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書面通知到了,那麼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一,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合法權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説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身上,也為不支付近期的工資找到藉口。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果沒人簽收,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
關於每月加班超過36小時,勞動者是否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問題的答案雖依然有爭議。但通過這個司法裁判可看出大趨勢是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與休息休假的權利。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加班除了要依法支付勞動者加班費外,還需注意每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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