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工資福利

在我國勞動合同沒有寫明工資加班工資怎麼算

房貸,車貸,還有就是來自於家庭生活的壓力,導致有一部分人員在勞動關係當中摒棄了相關的原則。例如,明知勞動合同當中根本就沒有寫明自己的工資卻也仍然在合同上簽字了,現在公司因為業務的需要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的這種做法也非常的普遍了。在加班的情況下,這部分員工又開始考慮在我國勞動合同沒有寫明工資加班工資怎麼算?

在我國勞動合同沒有寫明工資加班工資怎麼算

一、在我國勞動合同沒有寫明工資加班工資怎麼算?

1、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2、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合同的工資約定不明怎麼辦?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回報,是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也是勞動者主要的合同權利。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勞動報酬一定要明確、具體,包括明確勞動報酬的法律後果等相關內容。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對勞動報酬處理模糊,或者口頭約定,因此常常引發勞動爭議。

工資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但並不一定表現為具體的金額,也可以表現為明確的計算方式,如計件工資時寫明計件定額和計件單價。提成工資應寫明提成基數與比例等。

《勞動合同法》第17條將勞動報酬規定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同時該法第18條進一步規定了工資約定不明時的處理程序。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首先雙方重新協商工資標準,適用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如果,前兩步無法解決問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當同工同酬。用人單位如果認為同工不同酬,應當負舉證責任。

但是勞動者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對所主張的事實進行舉證。也就是説要注意收集相應的證據,如工資條和相關的手續。以免因舉證不力而承擔法律後果。

首先我國規定的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跟勞動合同當中有沒有寫明員工的工資是沒有任何的關係的,就算在勞動合同當中沒有標註清楚員工的工資,那按照不同情況下的節假日加班有着相應的倍數計算加班工資,比如在春節期間加班應該是按照本人工資三倍支付加班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