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底薪需要約定嗎?
一、勞動合同底薪需要約定嗎?
需要約定底薪,寫清楚工資多少。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銷售員勞動合同籤底薪嗎?
勞動合同籤的是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那基本工資是不能作為最低工資標準。而是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各項補貼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通常情況,用人單位實發工資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是允許的。用人單位存在違反最低標準規定,勞動者可以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需要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起協商簽訂,對於簽訂的內容也必須是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只有把相關的條款註明清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所以,在簽訂時就需要先協商好,合同一旦簽訂好就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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