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保密協議違約金約定之後就需要支付嗎?
一、勞動合同的保密協議違約金約定之後就需要支付嗎?
勞動合同的保密協議違約金約定之後不一定需要支付,如果勞動者實施了違反保密協議的行為、且實施的行為已經導致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損,那麼違約勞動者就通常需要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保密協議違約金數額怎麼確定?
可以由單位、勞動者協商後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單位為了降低商業祕密等被單位職員泄露出去的風險,可能會與特定職員簽署保密協議,在協議之中可以明確約定職員若是違反了合同的約定需要承擔支付違約金等的責任。此類已經與單位簽署了保密協議的職員,若是不慎、或者是故意泄密導致單位的經濟權益受損,就有需要向單位支付一定違約金數額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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