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員工自己不籤,離職要求雙倍工資怎麼辦?
我們都知道在我們現實生活中,一進公司都會要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有些員工偏偏不籤合同,有的員工是為了能讓單位給他用現金補貼社保,但有些員工就是為了以後離職的時候可以讓公司賠償雙倍的工資,那就來了解一下勞動合同員工自己不籤,離職要求雙倍工資怎麼辦?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勞動合同員工自己不籤,離職要求雙倍工資怎麼辦?
1)如果是他自己要求離職,不存在賠償問題;
2)如果是公司開除他,他沒犯錯誤,那公司是需要賠償;
3)如果他給工作造成了影響損失,公司開除他也不用賠償;
4)沒簽勞動合同法律不予保護,可以找勞動仲裁。
二、我因公司不籤勞動合同而辭職,能要求雙倍工資嗎?
1、公司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需要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進入公司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2、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公司未按規定為你繳納社會保險的做法,同樣是違法的,應予補繳。
3、由於是事實勞動關係,員工可以隨時離開,除有權得到已工作期間的工資外,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的工資;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
三、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補償期限有多長?
目前的用工實踐中,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出現的問題主要有兩種: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最終導致“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是在應當按照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的三種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由於用人單位工作疏漏,在勞動者未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已經實際履行;
對第一種情形, 《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這一規定,一旦出現用人單位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就視為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該支付前11個月的雙倍工資,且立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如此時用人單位仍不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或不補償前11個月的雙倍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 《勞動法》第98條之規定,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第二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由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則適用 《勞動合同法》第82條2款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但第82條2款沒有確定兩倍工資的支付期限,筆者認為,從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這個期限,應從雙方應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起,直至雙方將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為無固定期限時止。
綜合上面所説,勞動合同員工自己不籤,離職要求雙倍工資怎麼辦?如果是遇到這種情況的,公司可以不用理會,假如情節嚴重者這個勞動者可能受到法律的治裁,因此,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在進入公司的時雙方都應要求要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對雙方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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