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過期未續簽有雙倍工資嗎?
在就業情況非常不理想的狀態下能夠在市場中得到一份工作也使得大多數的勞動者不再要求與單位嚴格簽訂勞動合同了,但是往往這樣的忽視就會導致勞動者在原本的合同到期之後就失去了法律上的保障。那麼,勞動合同過期未續簽有雙倍工資嗎?
一、勞動合同過期未續簽有雙倍工資嗎?
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終止。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相當於期滿後又建立了新的勞動關係,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則根據第82條規定,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這話沒錯,視為續訂勞動合同和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視同簽訂畢竟是視同,而不是等同。
兩種觀點:
認為雙倍工資是工資的,也就是勞動報酬,則仲裁時效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計算。只要離職沒有超過一年,仲裁時效隨時都有。
認為雙倍工資是懲罰的,不視為勞動報酬,則仲裁時效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計算。你的問題是超過一年,但沒有説超過了一年零幾個月,所以假設已經一年半了,那麼,後半年的雙倍工資還在一年的期限內,所以,後半年的雙倍工資差額並沒有喪失仲裁時效。因此,早點申請勞動仲裁還是對你有利的。
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本,寫一式三份,附上勞動合同複印件及其他證據複印件,你的身份證複印件,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如果沒有就去工商局查詢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並加蓋查詢專用章)。有了以上資料就可以進行勞動爭議仲裁了。
不要擔心自己的證據不足,但你必須有最基本的證據(至少可以證明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否則很難保證你的權益。其他證據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舉證,這就是舉證責任倒置,如果用人單位拒不舉證,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6、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雖然法律上確實要求勞動者儘可能在有合同的情況下再主張單位對自己的賠償,但實際情況的複雜程度也讓法律需要更加保護那些沒有合同而的確與單位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獲得雙倍賠償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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