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能拿到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合同簽訂後,經協商可以解除,解除勞動合同一般都會涉及經濟補償金問題,即使是雙方協商一致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注意,這個不是絕對的,是要看具體情形而定。法院在認定雙方勞動關係的解除存在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的,對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主張應予支持。關於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諮詢找本站,專業律師為您服務。
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能拿到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經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由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對〈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的規定:“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必須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則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有自由選擇權。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如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解約經濟補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員工辭工一定要保留證據,不但要證明自己辭工了,還的證明自己辭工的理由真是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實踐當中,有的員工為了早日離職又擔心單位不批准自己辭工要求,就以自己生病或者另有發展等個人原因申請辭工,然後又找到單位存在上述違法情況的證明,想以此為由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係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依照上述《條例》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應包括: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建立社保關係;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需要投保的險種為勞動者投保;用人單位依法按照勞動者實際的工作時間、工資水平為勞動者投保繳費。
在經濟補償金糾紛中,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存在的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與人民法院查明的用人單位存在的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不一致時,考慮到勞動者對勞動法律知識瞭解不深,訴訟能力有限,可能對於客觀事實的法律性質判斷存在一定偏差,因此,只要經審查認定雙方勞動關係的解除存在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的,對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主張應予支持。這一做法也符合“一攬子”解決糾紛,以達到節約司法資源,並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所以勞動者要合理利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在員工辭工時一定要保留證據,不但要證明自己辭工了,還要證明自己辭工的理由真是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這樣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能拿到經濟補償金。具體問題諮詢請上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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