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能主張經濟補償金嗎
一、勞動合同到期能主張經濟補償金嗎
補不補關鍵看操作
《勞動合同法》出台前,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因合同期滿自然終止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勞動合同法》1日實施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現實中到期終止的幾種組合
A 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前提下,用人單位願意續簽,但勞動者不願意【不支付】
B 在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前提下,用人單位願意續簽,但勞動者不願意【要付】
C 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要支付】
三、沒續簽的原因用人單位勞動者誰舉證
合同期滿後,勞動者離職了,因補償金問題發生爭議,但是雙方都沒有有力證據來證明是什麼原因導致的合同未能續簽。怎麼處理呢 司法實踐中,應由用人單位對此負舉證責任,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0日,通知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到了約定的期限之後,當事人可以經過協商看是否續簽勞動合同,而要是不續簽的話,之後勞動合同也就會終止。而此時就可能涉及到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當然這個補償金也是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一般在單位降低了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不續簽和單位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需要對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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