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到退休年齡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多少?
一、未到到退休年齡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多少?
勞動者未到退休年齡且不存在法定過錯的條件下,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具體標準如下: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1、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2、因為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補籤,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補籤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應支付經濟補償;
6、根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可以領取相當於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儘管該規定已被廢止,但廢止之前參加工作,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仍可以領取自工作之日起至廢止前的生活補助費;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存在以下情形,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樣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4.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作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綜上所述,我國社會中,勞動合同是用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也是防止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糾紛和爭議的一個重要措施,如果員工未籤勞動合同,被無故辭退,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賠償,具體賠償標準與建立勞動關係時間相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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