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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願不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能夠免責嗎

員工自願不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不能免責,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用工,將要承擔較大風險或責任,主要包括:
(1)未滿1年的,按月支付雙倍工資;
(2)應在1年內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3)不籤勞動合同的期限滿1年的,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仍應補籤勞動合同;
(4)不補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按月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員工自願不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能夠免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