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和退休人員籤勞動合同嗎?
一、用人單位和退休人員籤勞動合同嗎?
退休人員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願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後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係,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係而成為正式職工。
二、退休人員在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怎麼辦?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之一在於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由此得出勞務合同的內容自由程度相對較高,因此退休人員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作內容、報酬、醫療等權利和義務,在發生糾紛時就能通過主張合同條款依照我國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發生工傷時如果合同有約定,就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來主張權利。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退休人員如果被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因為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退休人員與再就業企業之間本身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企業就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簽署的勞務合同上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無故辭退要給予經濟補償,則會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綜上所述,職員在退休之後,可能不能再與單位簽署勞動合同,這是由於此時退休人員的身體已經不能滿足很多職位的要求,若退休人員是公司的董事或者是股東,那麼不得以其達到退休年齡之後,要求其退職,勞動合同期間,單位也不得侵害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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