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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能不能在員工生病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用人單位能不能在員工生病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能不能在員工生病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法病假制度的規定中,在員工的病假期間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病假最多能休多少天?

病假在勞動法規上稱作“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醫療期根據兩個因素來確定:

1、本人的實際參加工作年限。

2、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具體的醫療期長度如下: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三、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賠償嗎?

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賠償金。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用人單位不能隨意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尤其是在員工病假期間、孕期、產期、哺乳期、工傷喪失工作能力、確診職業病、工作滿五年且拒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等情形是不允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違法解除合同要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