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沒簽勞動合同辭退員工可以嗎?
1、可以。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與辭退員工沒有必然的關係,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在用工之日起的次月開始主張雙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11個月雙倍工資;在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雙倍工資計算到解除勞動關係之時;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有哪些內容?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以如果是雙方存在着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那麼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離職,而用人單位也可以辭退員工,但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辭職不需要給補償,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給補償,但如果用人單位是沒有跟勞動者籤勞動合同,並且是超過了法定的期限也就是雙方建立起事實勞動關係的一個月之後,除了補償之外,還要給勞動者進行經濟的賠償。給勞動者籤合同的賠償是勞動者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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