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險欠繳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一、五險欠繳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拖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以及補繳社會保險。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二、什麼情況下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説,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
(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三、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有哪些
1、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條件;
2、沒有足額支付工資;
3、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4、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
5、對勞動者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甚至暴力的手段。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進行足額支付社會保險費用的話,那麼勞動者是有權同用人單位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且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進行支付補償。一般雙方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就需要為勞動者購買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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