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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前是否要清還共同債務

離婚財產分割前是否要清還共同債務

一、離婚財產分割前是否要清還共同債務

1、《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夫妻為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和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

2、清償原則: 夫妻共同債務應先於個人債務清償。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由本人負清償責任。共同債務應當在離婚前用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由夫妻雙方以個人所有財產均等償還;如雙方有爭議,或不能全部清償的,償還辦法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問題,應通知債權人到庭。

如果確認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在離婚前用共同財產償還。也就是説,債權人可以得到償還了。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起訴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二、先離婚還是先分割債務

需要先分割債務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只有先離婚才能再分割房產,姑且不論該套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請求分割財產的,根本就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除非其中一方做出了一些侵害自己權益的行為。不過離婚如果是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的,訴訟請求當中應該包括請求離婚並且分割房產。

對於那些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欠下的債務,需要先確定債務的分割之後,才能到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分割債務的方式包括協商以及訴訟兩種,為了節約司法資源,主張夫妻雙方先自行協商,若是不能達成一致,再向法院起訴。

離婚夫妻對債務的處理,主要是針對共同債務。因為,如果是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那麼不管夫妻是否要解除婚姻關係,這應該是由欠債的一方來承擔,而與另一方沒有關係。除非另一方願意幫助償還個人債務,否則的話債權人不能要求另一方償還個人債務。當然,對共同債務的償還,首先也是允許當事人協商,若協商不成的話再由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