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是什麼
疫情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除此之外,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企業應該儘量少裁員或者不裁員,穩定勞動力市場。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1、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高或者維持原待遇要求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不符合前述條件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的根據,而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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