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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勞動合同的工種填什麼

一、書面勞動合同的工種填什麼?

書面勞動合同的工種填什麼

按照實際情況填寫,勞動合同裏的職務和工種是一般是由企業行政人事部門負責填寫,具體從事什麼工作,就填什麼工種,至於職務,一般不直接填寫,除非是主要管理崗位。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一般具有以下條款:

(一)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二)是工作內容。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

(三)是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涵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福利等。

(四)是勞動報酬。應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和支付項目、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會保險。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參加的社會保險項目。

(六)是勞動紀律。

(七)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不發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八)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九)勞動合同解除後雙方的附加義務

勞動合同的工種本來就不是法定的,再説員工也不可能連自己將來以後的工作崗位是什麼都不清楚,在勞動合同中填寫的工種,跟員工以後實際從事的工作應該是文和的,因為不同工種的工資待遇可能也都不一樣。勞動關係中,很多問題要靈活的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