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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工資按什麼填?

勞動合同工資按什麼填?

勞動合同是為了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在合同中,工資應該是需要明確寫明的,但是有些工資是計件計算的有的是計時計算的。那麼,勞動合同工資按什麼填?在有關法律條文中,有沒有具體的説明呢?下面請跟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勞動合同工資按什麼填?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1種形式執行,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計時工資:

(1)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按執行,初始工資額為/元/月或/元/時;

(2)乙方試用期工資為/元/月(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甲方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計件工資:

(1)計件單價/;

(2)勞動定額/(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

3.其他形式(如實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週期支付工資):/。

4.甲方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物價水平和政府頒佈的工資增長指導線等情況,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經甲乙雙方協商或者以集體協商的形式,依法確定工資正常增長的具體辦法和幅度。

(二)乙方的績效薪酬或獎金的計發辦法為:按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執行。

(三)乙方的津貼、補貼的發放標準和辦法為:。

(四)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五)甲方每月25日發放上月工資。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應按《勞動法》、《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但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補休的除外。


勞動合同中工資按照一般承諾多少就應該寫多少,試用期工資有明文規定的不低於約定工資的80%並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績效和考勤和崗位工資應該明確數額或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文章已經為您進行了詳細的整理和總結,計件工資是有勞動定額的,明文規定要在合同中寫明勞動定額和單價的,還有就是在合同中寫明哪天發工資。如果您的情況較為複雜,需要進行相關法律諮詢,本站律師將熱忱為您服務。

標籤:工資 勞動合同